独立法条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生物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下列严重损害生物资源的渔具、渔法: (一)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以渔船推进器、泵类采捕定居种生物资源; (二)三重流网、底拖网、浮拖网及变水层拖网作业,但网口网衣拉直周长小于30米的桁杆、框架型拖网类渔具除外; (三)规格不符合本规定附件2规定标准的网具;沿岸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并报农业部和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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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