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生物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潮间带外侧水域采捕兰蛤。在潮间带和其向陆一侧采捕兰蛤、沙蚕、卤虫,应当报经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时限,凭证限量采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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