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生物资源增殖第十八条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沿岸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制定本地区生物资源增殖计划,依法组织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