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生物资源增殖

第十八条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沿岸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统筹规划,制定本地区生物资源增殖计划,依法组织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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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