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养殖和捕捞

第十二条

禁止在渤海养殖未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批准推广的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非渤海原有品种。养殖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批准推广的上述品种的,应当严格采取防逃等防护措施,防止其进入天然水域。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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