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养殖和捕捞

第十条

沿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养殖证申请时,应当根据养殖发展布局和养殖水域的容量,明确养殖证的水域滩涂范围、使用期限、用途等事项。新建、扩建和改建养殖场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