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 (二)立法的必要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等立法依据以及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如需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的,说明设定该项措施的必要性、法律依据及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起草部门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