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立法项目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在总局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 (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 (四)属于其他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命令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