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立法工作。 总局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政策法规司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