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四十四条

规章文本的外文翻译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组织。 规章公布后30日内,起草部门应当将外文译本送审稿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规章以中文文本为标准文本。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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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