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四十三条

规章清理结果应当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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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