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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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