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四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废止或者修改,立法依据缺失的; (二)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四)对同一事项已做出新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