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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