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八条

规章解释由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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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