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七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局负责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