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行政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初稿,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以总局发文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