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备案、解释、汇编、清理与翻译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就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提出解释意见,或者总局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总局领导签发后,报该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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