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总局局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总局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总局局长签发。 联合公布的规章由总局局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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