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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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