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查情况,政策法规司会同起草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和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和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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