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起草、审查第二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中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协调、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