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二十二条

其他部门负责规章起草的,应当将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等材料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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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