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起草、审查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拟定解决方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后报国务院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