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工作: (一)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总局职权规定,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部门规章; (四)其他立法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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