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三章 起草、审查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总局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该部门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