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起草、审查第十七条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