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七条

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形式和技术规范,框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清楚,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