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起草、审查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工作小组的组长、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司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并配备必要的资金。原则上应当成立专家咨询小组。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总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工作,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家组织起草。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