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计划实施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需要调整个别立法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要求向政策法规司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司审核后报总局局长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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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