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立项第十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予以立项或者不予立项的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