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八条
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