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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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