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