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四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