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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