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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