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