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