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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