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档案管理
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