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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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