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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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