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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