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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