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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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