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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