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