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