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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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