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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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