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 凡获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项目要在大赛结束一个月内(12月比赛的现象要在比赛之后立即)向国家体委综合司报告成绩。报告的方法是,由该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填写成绩报告表(见附件2),并将成绩册或复印件附后报综合司。 国家体委综合司每半年和年底汇总统计后上报委领导。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 凡获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项目要在大赛结束一个月内(12月比赛的现象要在比赛之后立即)向国家体委综合司报告成绩。报告的方法是,由该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填写成绩报告表(见附件2),并将成绩册或复印件附后报综合司。 国家体委综合司每半年和年底汇总统计后上报委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