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项目要建立报告制度。 凡获得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项目要在大赛结束一个月内(12月比赛的现象要在比赛之后立即)向国家体委综合司报告成绩。报告的方法是,由该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填写成绩报告表(见附件2),并将成绩册或复印件附后报综合司。 国家体委综合司每半年和年底汇总统计后上报委领导。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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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