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凡属要列入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项目,均要按申报程序报国家体委综合司审核,并上报国家体委批准。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