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除上述三条规定以外,对于我国一些高水平的、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项目,也可以确定一至二个最高水平的国际性大赛做为统计世界冠军的比赛。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