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世界冠军、奥运会冠军(金牌)的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我国体育运动项目统计为世界冠军的必须符合以下三条: 一、确认世界冠军的项目必须是成立了全国单项运动协会并加入了该项目国际联合会的项目。 二、世界冠军必须是在单项国际联合会正式批准举办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世界杯系列赛总决赛中获得(各项目确认世界冠军的大赛名称附后),必须是上场正式比赛的运动员,并有大会授予的金牌或证书。 三、在夏季或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上获得比赛项目的冠军。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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