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