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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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